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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店東磁: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5 01:22:53
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重大信息內 部報告工作的管理,保證公司內部重大信息的快速傳遞、歸集和有效管理,確保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規則匯編》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是指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信息向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進行報告,董事會秘書應對上報的重大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如按規定需要履行決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提請董事會履行相應程序并對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報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公司各管理部、事業部、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有經營權工廠的負責人和/或聯絡人; (三)公司派駐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指定的聯絡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動人或其指定的聯絡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知公司有關重大事項的人員。 第四條 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主要責任人。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室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并保證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報告人對所報告信息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圍 第五條 應報告信息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屬于免于披 露的范圍,報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六條 公司下屬各管理部、事業部、子公司及有經營權的工廠出現、發生或 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信息向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予以報告。 (一)發生購買或者***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以及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交易等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10%以上,該交易涉 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 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10%以上, 且絕對金 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公司在12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應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上述標準。 上述購買、***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二)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條(一)所列的交易事項、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托或者受托銷售;關聯雙方共同投資;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等,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 1、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凈資產絕對值 0.5%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 2、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公司在連續 12 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關聯交易,經累計計算達到 上述款項標準的,適用上述披露標準。 公司審議需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關聯交易事項時,應在第一時間通過董事會秘書將相關材料提交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對外擔保事項; (四)連續 12 個月累計計算或單項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 對值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基于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以及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 (五)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凈利潤為負值; 2、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實現扭虧為盈利。 公司披露上述業績預告后,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達到 20% 時,財務部應及時書面告知董事會秘書并進行業績預告修正。 (六)公司在定期報告前披露業績快報的,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差異幅度達到 20%以上的,財務部應說明差異內容及原因分析。 (七)公司出現下列可能對公司證券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之一的: 1、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30%, 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 3、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董事、1/3 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或提出辭職;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 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如有)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依法立案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 3 個月以上的; 11、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2、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3、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4、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5、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6、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7、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議進行更正; 19、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20、公司預計出現資不低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21、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 22、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23、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以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出現需要修正的情況; 25、公司證券發行、回購、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有關事項; 26、公司債券、可轉債涉及的重大事項; 27、公司及公司股東發生承諾事項; 28、子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和決議; 29、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30、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含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提出相應的審核意見; 31、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32、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以上事項未曾列出,或未達到本制度規定的報告標準,但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員判定可能會對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要求報告人向公司報告的信息。 (九)需要報告的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執行;若需要報告的事項系子公司所發生,則主要以其持股比例標準作為考慮是否需要報告的依據。 第七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應當披露 的重大信息,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及時、主動、以書面形式告知董事會秘書: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或擬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第八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董事會,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條 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 事會秘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與該信息相關的協議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規、法院判定/裁決及情況介紹等。 報告人應報告的上述信息的具體內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規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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