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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外匯交易業務內部控制制度(2017年8月)
2017-08-25 08:00:00
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外匯交易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已經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外匯交易業務的操作、防范和規避匯率和利率波動產生的風險,強化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 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匯交易業務(以下簡稱“外匯交易”)

是指用于匯率和利率風險管理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遠期結售匯、外匯掉期、外匯期權和利率掉期。

     遠期結售匯是指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遠期結售匯協議,約定未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期限與匯率,到期時按照該協議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的結售匯業務。

     外匯掉期是指公司與金融機構約定以一種貨幣交換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貨幣,并以約定價格在未來的約定日期進行反向的同等數量的貨幣買賣。

     外匯期權是指公司向金融機構支付一定期權費后,獲得在未來約定日期,按照約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外匯的選擇權的外匯交易。

     利率掉期(又稱“利率互換”)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根據約定的本金(名義本金)和利率計算利息并進行利息交換的金融合約。該產品通常表現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之間的交換。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資子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子公司”)的外匯交易;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及子公司不得開展外匯交易業務。

                           第二章  外匯交易操作原則

     第四條  公司不進行以投機為目的的外匯交易業務,所有外匯

交易均以公司的進出口業務或外幣負債為基礎,以規避和防范匯率和利率風險為目的,進而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五條  公司只能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

金融監督部門批準、具有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原則上只能與國有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進行交易。

     第六條  公司進行外匯交易的合約金額和期限需與公司的進

出口業務情況或外幣負債情況相匹配。

     第七條  公司與子公司須以自身名義設立外匯交易賬戶,不得

使用他人賬戶進行外匯交易。

                          第三章  外匯交易的審批權限

     第八條 公司及子公司開展外匯交易,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

大會批準,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額度范圍內開展外匯交易。

     第九條  公司年度外匯交易額度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20%

以下的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條  公司年度外匯交易額度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20%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外匯交易額度自董事會或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之日一年內可循環使用。

                   第四章  外匯交易的管理及內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條  相關責任部門及職責

     1.資金部:結合公司的經營情況及外債情況;負責擬定公司及子公司外匯交易的年度交易額度和負責公司的資金管理。

     2.財務部: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對外匯交易進行相應核算。

     3.董秘辦:負責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如需)提交外匯交易議案和進行外匯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4.分公司:根據經營需求情況,向資金部申請年度外匯交易額度;根據外匯收付情況,按需向資金部提交經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審批的單筆外匯交易申請。

     5.子公司:根據經營需求情況,向資金部申請年度外匯交易額度;在經批準額度內進行單筆外匯交易的具體操作,單筆外匯交易需經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十三條 公司年度外匯交易的審批流程

     1.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據經營需求及外匯收付情況,向資金部提交經財務經理及負責人審核的年度外匯交易額度申請。

     2.資金部結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實際情況,評估申請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編制公司年度外匯交易額度,經財務部、董秘辦出具意見后,向公司領導班子決策會議、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如需)提交議案。

     3.董事會、股東大會(如需)對議案進行審議。

     4.董秘辦根據相關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外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經審批額度內單筆外匯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分公司根據實際需求,向資金部提交單筆外匯交易申請書。

     (二)資金部根據單筆交易金額,負責完成相應的內部審批流程。

     1.單筆交易金額不超過 30 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的外匯交易

由財務總監審批。

     2單筆交易金額超過30萬元但小于1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的外匯交易,需經財務總監及總裁審批。

     3.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的外匯交易,

需經財務總監、總裁和董事長審批。

     4.內部審批通過后,資金部負責完成金融機構的有關業務流程。

     5.資金部應對每筆業務進行登記,檢查交易記錄,及時跟蹤交易變動狀態,妥善安排交割資金,嚴格控制,杜絕交割違約風險的發生。

     6.資金部每季度應將發生的外匯交易情況經財務總監審核后上報總裁、董事長。

     7.資金部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內部風險報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董秘辦。

     第十五條 子公司財務部負責外匯交易的具體實施。子公司在

開始具體業務前,需向公司報呈業務審批權限及操作流程;進行單筆外匯交易時,應以實際進出口合同或借款合同為依托;月末向資金部報備月度外匯交易情況表。

                 第五章  內部風險報告制度及風險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當匯率或利率發生劇烈波動時,資金部應及時進行

分析,并將有關信息及時上報財務總監、總裁及董事長,待其審議后再作后續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當公司外匯交易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并可能出現重

大風險時,資金部應及時提交分析報告和解決方案,并隨時跟蹤業務進展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立即商討應對措施,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應對策略,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

及時披露公司外匯交易的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

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并由董事會及時修訂。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執

行。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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