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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關于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7-01 01:45:55
證券代碼:000969 證券簡稱:安泰科技 公告編號:2020-03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決書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釋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公告中含義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環境: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寧波化工院: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安泰環境控股子公司) 遠東集團: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金象賽瑞: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燁晶科技: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 一、本訴訟案件的背景 2015 年 8 月 26 日,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本公司、安泰創業投資(深 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公司骨干團隊、遠東集團與寧波化工院骨干團隊四方共同出資設立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泰環境成立后向遠東集 團收購了寧波化工院控股權。相關內容可詳見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資 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外投資成立安泰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暨收購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55)。 2017 年 3 月,寧波化工院收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送達的傳票及民事起訴狀 (案號(2016)粵 73 民初 2552-2553 號),要求寧波化工院等四名被告方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庭應訴與金象賽瑞、燁晶科技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相關內 容可詳見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和民事起訴狀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05)。 2017 年 4 月,寧波化工院依法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合理 要求將本案的管轄權移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相關內容可詳見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 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7-016) 2020 年 6 月 24 日,寧波化工院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 書》[(2017)粵民初 97 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對 2552 號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原告二: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朝慧 被告一: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懷春 被告二: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旭中 被告三: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國 被告四:尹明大 2、訴訟內容 原告金象賽瑞、燁晶科技以第 ZL201110108644.9 號發明專利專用權人的身 份,起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合作實施了三聚氰胺項目的工程設計、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了加壓氣相淬冷法工藝方法,侵犯了原告發明專利專用權,給原告造成了侵權損害。 3、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110108644.9 號發明專利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即三聚氰胺)生產系統,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工藝以及許諾銷售、銷售依照該生產工藝直接獲得的三聚氰胺產品,銷毀現存的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停止幫助、教唆他人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的行為;停止幫助、教唆他人使用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工藝的行為; 3)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金人民幣 1.2 億元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支出;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三、一審判決情況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民初 97 號],上述案 件判決如下: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一、原告二的專利號為 ZL201110108644.9,名稱為“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產品發明專利權的蜜胺生產系統,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該產品發明專利權的蜜胺生產系統; 2、被告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一、原告二的專利號為ZL201110108644.9,名稱為“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產品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使用該專利方法、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蜜胺產品; 3、被告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一、原告二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 8,000 萬元,被告二、被告三對其中的 4,000 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駁回原告一、原告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641,800 元,由被告一負擔 513,440 元,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負 擔 128,360 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述款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泰環境所屬寧波化工院為第二被告,公司將支持寧波化工院與其他被告方一起重新提交相關證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本次訴訟中,所涉訴訟事項屬安泰環境對其收購之股權交割前的歷史事項,根據公司同寧波化工院股權轉讓方(本案第三被告)簽署的《關于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和《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承擔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相關訴訟案件風險的承諾函》中的相關約定,本案如造成寧波化工院的經濟損失將由本案第三被告全部承擔。截至本公告發出時,該民事一審判決書尚未生效,公司未計提預計負債,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 公司將根據后續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關注后續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民初 97 號]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7 月 1 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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